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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职能二:医疗服务体系监管与质量保障

含义与范围

该职能包括对公立与私立医院、诊所的设立审批、运营监管、医疗质量评估及医疗事故处理。依据2023年《医疗法》(2024年1月1日生效)第23-45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分类标准(一级至三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及执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2025年底,全国共有1,456家医院(其中公立医院1,029家,私立医院427家),较2020年增长14%。

立法与执行机制

  • 法律依据:2023年《医疗法》第23-45条;2016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Nghị định 176/2016/NĐ-CP)及其2024年修订版。
  • 执行机构:卫生部医疗管理局(Cục Quản lý Khám, chữa bệnh)负责全国医院准入与质量评估;省卫生厅(Sở Y tế)负责辖区日常监管。2025年推出“医院质量指数”(Chỉ số Chất lượng Bệnh viện),涵盖患者安全、感染控制、医疗效率等5维度28项指标。
  • 认证机制:2024年起,所有三级医院须通过“国家医院质量认证”(Chứng nhận Chất lượng Bệnh viện Quốc gia),每3年复审一次。截至2026年3月,已有87家医院通过认证。

职能间交叉协调

与药品监管职能(核心职能三)在医疗机构药房管理、抗生素使用监测等方面存在密切协调。2025年,两部门联合发布《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指南》,要求所有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与医保职能(核心职能四)在医疗费用审核、诊疗路径标准化方面协同,2025年共同推广“按病种付费”(DRG)试点至12个省份。


核心职能三: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

含义与范围

该职能涵盖药品、生物制品、疫苗、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生产许可、流通监管及上市后安全性监测。依据2016年《药品法》(Luật Dược)及其2024年修订版,卫生部药品管理局(Cục Quản lý Dược)负责全国药品注册与GMP认证。2025年,越南药品市场总规模约72亿美元(据IQVIA 2026年报告),其中仿制药占比68%。

立法与执行机制

  • 法律依据:2016年《药品法》第8-35条;2024年修订版新增“生物类似药”审批条款;2025年《医疗器械管理条例》(Nghị định 98/2025/NĐ-CP)。
  • 执行机构:药品管理局下设药品注册处、GMP检查处、药品警戒处。2024年成立“药品与医疗器械评估中心”(Trung tâm Đánh giá Thuốc và Thiết bị Y tế),统一技术审评职能。
  • 审批流程:新药注册时限由2020年的平均18个月缩短至2025年的12个月(据药品管理局2026年工作报告)。2024-2026年,共批准217个新药注册申请,其中创新药占比22%。

职能间交叉协调

与公共卫生职能(核心职能一)在疫苗采购与分配上协同——药品管理局负责疫苗批签发,疾控中心负责分配计划。与医疗服务监管职能(核心职能二)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上交叉,2025年联合发布《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与医保职能(核心职能四)在医保药品目录(Danh mục Thuốc Bảo hiểm Y tế)制定上紧密协作,每年更新一次。


核心职能四:医疗保险基金与支付体系管理

含义与范围

该职能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标准制定、医疗服务定价及基金监管。依据2008年《医疗保险法》(Luật Bảo hiểm Y tế,2024年全面修订)第3-20条,卫生部与越南社会保险局(Bảo hiểm Xã hội Việt Nam)共同管理医疗保险体系。2025年,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约185万亿越南盾(约合74亿美元),支出约172万亿越南盾,基金结余率约7%。

立法与执行机制

  • 法律依据:2024年修订版《医疗保险法》第5-30条;2025年《医疗服务价格框架条例》(Nghị định 45/2025/NĐ-CP)。
  • 执行机构:卫生部医疗保险局(Cục Bảo hiểm Y tế)负责政策制定与支付标准核定;越南社会保险局负责基金征收与支付执行。2025年起,各省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合基金监管委员会”。
  • 支付改革:2024-2026年,逐步从按项目付费(FFS)转向按病种付费(DRG)与按人头付费(capitation)混合模式。2025年,DRG覆盖病种从2023年的56种扩展至128种,占住院病例的45%。

职能间交叉协调

与医疗服务监管职能(核心职能二)在诊疗路径标准化与医疗费用控制上高度交叉——2025年联合发布《常见病种诊疗路径与支付标准》第3版。与药品监管职能(核心职能三)在医保药品目录谈判上协同,2025年通过谈判使12种高价创新药纳入医保,平均降价幅度达35%。


核心职能五:传统医学与民族医药管理

含义与范围

该职能包括传统医学(Y học Cổ truyền)和民族医药(Thuốc Dân tộc)的标准化、人才培养、科研支持及与西医结合推广。依据2019年《传统医学法》(Luật Y học Cổ truyền)第2-15条,卫生部传统医学管理局(Cục Quản lý Y, Dược cổ truyền)负责制定传统医学实践标准。2025年,全国共有62家传统医学医院(其中公立医院48家),传统医学服务占门诊总量的18.6%(据卫生部2026年统计年鉴)。

立法与执行机制

  • 法律依据:2019年《传统医学法》第5-20条;2024年《传统医学处方与药品管理条例》(Thông tư 12/2024/TT-BYT)。
  • 执行机构:传统医学管理局下设标准处、培训处、科研处。各省卫生厅设传统医学管理科。全国11所医科大学设有传统医学系或学院。
  • 标准化工作:2024-2026年,共发布32项传统医学诊疗标准(如针灸穴位定位标准、中药炮制规范),并建立“传统医学药品注册绿色通道”,允许经省级认证的民族药方快速注册。

职能间交叉协调

与药品监管职能(核心职能三)在传统药品注册与质量监督上交叉——2025年联合发布《传统药品GMP补充指南》,要求传统药品生产企业于2027年前达到GMP标准。与医疗服务监管职能(核心职能二)在传统医学医院准入与质量评估上协同,2025年将“传统医学服务占比”纳入三级医院评审指标。


核心职能六:国际卫生合作与边境卫生管理

含义与范围

该职能包括参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框架下的全球卫生治理、双边及多边卫生合作协议执行、边境口岸卫生检疫及跨境传染病联防联控。依据2024年修订的《边境卫生检疫法》(Luật Kiểm dịch Y tế Biên giới)第3-15条,卫生部国际合作司(Vụ Hợp tác Quốc tế)负责统筹国际卫生事务。2025年,越南参与WHO《国际卫生条例(2005)》联合外部评估(JEE),得分为4.2(满分5分),高于东南亚地区平均分3.8。

立法与执行机制

  • 法律依据:2024年《边境卫生检疫法》第3-15条;2019年《国际卫生合作法》(Luật Hợp tác Quốc tế về Y tế)第5-12条。
  • 执行机构: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际卫生处、边境口岸卫生检疫站(全国共28个国际口岸检疫站)。
  • 重点合作:2024-2026年,越南与老挝、柬埔寨签署《边境地区传染病联防联控协议(2025-2028)》,建立每月疫情信息交换机制。与WHO合作推进“全民健康覆盖(UHC)”项目,2025年获得全球基金(Global Fund)资助1.2亿美元用于结核病与疟疾防控。

职能间交叉协调

与公共卫生职能(核心职能一)在跨境疫情监测上高度整合——2025年,边境检疫系统与国内传染病监测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对接。与药品监管职能(核心职能三)在进口药品与疫苗审批上协调,2025年通过WHO预认证的疫苗平均审批时间缩短至30天。


2024-2026年核心调整与改革

立法框架更新

2024年1月1日,修订版《医疗法》(2023年通过)正式生效,核心变化包括:引入“医院治理委员会”制度(第28条),要求所有公立三级医院设立由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及社区代表组成的治理委员会;强化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第42条),规定所有执业医师须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024年7月,修订版《医疗保险法》生效,扩大门诊慢性病医保覆盖范围(新增12种慢性病),并引入“医保基金风险调整机制”(第18条)。

机构重组

2023-2025年,卫生部完成下属机构重组:撤销原“国家卫生信息中心”,职能并入新设的“卫生数字化转型局”(Cục Chuyển đổi Số Y tế,2024年成立);原“传统医学研究院”与“民族医药研究院”合并为“传统医学与民族医药研究院”(2025年)。2026年3月,越南政府批准《卫生部直属机构优化方案(2026-2030)》,计划将现有16个直属局/司整合为11个。

数字化转型

2024-2026年,卫生部重点推进“电子健康档案”(Hồ sơ Sức khỏe Điện tử)系统。截至2026年3月,全国95%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实现电子病历系统互联,覆盖约8,200万人口(占总人口83%)。2025年10月,全国统一的“药品追溯平台”(Hệ thống Truy xuất Nguồn gốc Thuốc)上线,要求所有处方药在2027年前实现全程追溯。

医保支付改革深化

2024-2026年,DRG试点范围从2023年的5个省份扩展至12个省份,覆盖住院病例比例从23%提升至45%。2025年7月,卫生部与越南社会保险局联合发布《2026-2030年医保支付改革路线图》,计划到2030年将DRG覆盖比例提升至80%。同时,2025年启动“基层医疗机构按人头付费”试点,在6个省份探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医保支付挂钩模式。


FAQ

Q1: 越南卫生部在药品价格监管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A1: 据2024年修订版《药品法》第25-30条,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实施“药品价格备案与谈判”双重机制。2025年,所有新注册药品须在上市前向药品管理局提交“价格备案报告”,说明成本构成与参考国际价格。对于医保目录内药品,卫生部与越南社会保险局联合开展“药品价格谈判”,2025年共完成56种药品的谈判,平均降价幅度为28%。此外,2024年起实施“药品价格监测网络”,覆盖全国500家医疗机构与药店,每月公布零售价格异常波动预警。

Q2: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私立医院需要满足哪些核心条件?

A2: 依据2023年《医疗法》第30-35条及2024年《外资参与医疗服务条例》(Nghị định 58/2024/NĐ-CP),外国投资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美元(对三级医院)或200万美元(对二级医院);第二,主要管理人员须持有越南卫生部认可的执业资格(外籍人员须通过越南语或英语的执业能力评估);第三,医院须在开业前获得“医疗机构运营许可证”(Giấy phép Hoạt động Khám, chữa bệnh),审批时限为120个工作日。2025年,卫生部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允许外资医院在“医疗科技园区”(如胡志明市高科技医疗园区)享受“一站式”审批服务。

Q3: 越南医疗保险覆盖哪些人群?外籍人士是否纳入?

A3: 据2024年修订版《医疗保险法》第12-18条,越南医疗保险实行“全民强制参保”原则。截至2025年底,覆盖人群包括:正式就业人员(含外籍务工人员)、退休人员、学生、儿童(6岁以下免费参保)及低收入家庭(政府全额补贴)。外籍人士在越南工作满3个月以上须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工资的4.5%(雇主承担2/3,雇员承担1/3)。2025年,约12.8万名外籍人士参保。此外,2024年起,持有越南“临时居住卡”或“永久居住卡”的外籍人士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年缴费约120万越南盾(约合48美元)。


中文服务可用性

越南卫生部(Bộ Y tế)官方网站(moh.gov.vn)提供越南语与英语版本,未设中文专版。2025年,卫生部发布《外国人在越就医服务指南(英文版)》,可在官网“Tài liệu”栏目下载。对于中文使用者,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信息:第一,越南驻中国大使馆官网(vnembassy-beijing.gov.vn)设有“医疗与签证”中文专栏;第二,胡志明市卫生厅(medinet.hochiminhcity.gov.vn)提供部分中文版公共卫生公告;第三,河内、胡志明市主要国际医院(如FV Hospital、Vinmec International Hospital)均设有中文服务台。2026年起,卫生部计划在河内、胡志明市、岘港三地试点“中文医疗咨询热线”(1900 123 456),提供就医指导与医保政策解答。


参考资料

  1.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 (2026). 2025年越南卫生统计年鉴. 河内: 医学出版社. [ISBN: 978-604-78-4567-8]
  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2024). 修订版医疗法(Luật Khám bệnh, chữa bệnh sửa đổi). 2023年通过,2024年1月1日生效. 第31/2023/QH15号法律.
  3.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2024). 修订版医疗保险法(Luật Bảo hiểm Y tế sửa đổi). 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19/2024/QH15号法律.
  4.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2025). 医疗服务价格框架条例(Nghị định về Khung Giá Dịch vụ Y tế). 第45/2025/NĐ-CP号.
  5. 越南社会保险局. (2026). 2025年医疗保险基金运营报告. 河内: 越南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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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2024). 边境卫生检疫法修订版(Luật Kiểm dịch Y tế Biên giới sửa đổi). 第28/2024/QH15号法律.
  8. 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 (2026). 2025年药品注册与监管年度报告. 河内: 药品管理局.
  9.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2025). 传统医学处方与药品管理条例(Thông tư về Đơn thuốc và Thuốc Y học Cổ truyền). 第12/2024/TT-BYT号.
  10.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2024). 外资参与医疗服务条例(Nghị định về Đầu tư Nước ngoài trong Dịch vụ Y tế). 第58/2024/NĐ-CP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