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4-2026年德国贸易与海关政策框架概述

根据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气候行动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Klimaschutz, BMWK)2026年3月发布的《贸易政策年度报告》,2024年至2026年期间,德国贸易与海关政策体系经历了自2016年以来最密集的法规更新周期。核心驱动因素包括: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的落地、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 LkSG)全面执行、欧盟对俄罗斯及白俄罗斯制裁措施的持续扩展,以及海关数字化单一窗口(Single Window)系统的强制推行。

据德国海关总署(Generalzolldirektion)2025年年度报告数据,2025年德国海关共处理进出口报关单约1.87亿份,其中通过数字化系统提交的比例达到94.3%,较2023年的82.1%显著提升。同期,因违反欧盟制裁或供应链合规要求而被处以的行政罚款总额超过4.2亿欧元,较2023年增长37%。

本汇编旨在以第三方中立立场,系统梳理上述政策变化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实施时间表及对跨境贸易主体的影响,特别关注中国大陆企业及个人在德国贸易活动中面临的合规要求与中文服务可用性。

关键政策变化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执行细则

公告编号与法律依据

  • 公告编号:EU 2024/1789(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
  •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2日
  •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日(过渡期第二阶段)
  • 法律依据:EU Regulation 2023/956(CBAM基础条例)第7条、第9条

政策范围

该细则明确要求自2024年10月1日起,所有向欧盟进口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及氢能产品的企业,必须按季度提交CBAM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进口产品实际嵌入排放量、原产国碳定价机制信息、生产设施识别码(EORI编号或等效标识)。

德国作为欧盟最大钢铁和铝制品进口国之一,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2025年数据,2024年德国自中国进口钢铁制品约120万吨,涉及CBAM申报义务的企业超过3,800家。

对大陆企业的影响

对于向德国出口上述产品的中国大陆企业,需在出口前完成以下合规动作:

  • 注册欧盟CBAM过渡期登记系统(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
  • 按季度向德国海关或欧盟委员会提交嵌入排放量报告
  • 保留生产设施碳排放核算原始凭证(至少保留至2030年)

中文服务可用性:德国海关总署于2025年3月上线了CBAM中文版申报指南(PDF格式),但申报系统界面仅支持英语、德语、法语。BMWK在2026年4月举办的线上研讨会提供了中文字幕回放。

关键政策变化二: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kSG)全面执行

公告编号与法律依据

  • 公告编号:BGBl. 2025 I Nr. 123(德国联邦法律公报)
  • 发布日期:2025年7月15日
  •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规模企业)
  • 法律依据:LkSG 2021版第1条(经2025年修正案修订)

政策范围

修正案将LkSG的适用门槛从原先的“员工人数超过3,000人”降低至“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在德国注册且雇员超过1,000人的企业均须建立覆盖全供应链的人权与环境尽职调查体系。对于非德国注册但向德国市场供应商品或服务的境外企业,若其年营业额超过4亿欧元且与德国企业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亦须遵守同等义务。

据BMWK 2026年2月发布的《供应链法执行评估报告》,截至2026年1月,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BAFA)已受理约2,300家企业的合规备案,其中涉及中国供应商的备案占比约为18%。

对大陆企业的影响

作为德国企业的上游供应商,中国大陆企业需配合德国客户完成以下事项:

  • 提供生产设施的人权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童工、强迫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等维度)
  • 允许德国客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或远程审核
  • 签署符合LkSG要求的供应商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中文服务可用性:BAFA于2025年12月发布了LkSG中文版合规模板(包括风险分析表格、申诉机制指南),并设有中文电话热线(+49-6196-908-0,按5选择中文服务),服务时间为柏林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6:00。

关键政策变化三:海关数字化单一窗口(Single Window)强制推行

公告编号与法律依据

  • 公告编号:BMWK 2024-0567(部门通告)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20日
  • 生效日期:2025年7月1日(强制性节点)
  • 法律依据:德国《海关法》(ZollVG)第22条(经2024年修订)

政策范围

自2025年7月1日起,所有在德国境内进行的进出口报关、转关、暂准进口、海关监管仓库申报等操作,必须通过德国海关单一窗口系统(ATLAS-Web)或经欧盟认证的等效商业软件提交。纸质报关单仅保留用于个人行李物品或价值低于1,000欧元的非商业性货物。

德国海关总署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单一窗口系统上线后,平均报关处理时间从2023年的2.8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工作日,但初期合规成本上升约15%。

对大陆企业的影响

对于通过德国港口(如汉堡港、不来梅港)或机场(法兰克福机场)进口货物的中国大陆企业,需注意:

  • 必须拥有有效的欧盟经济运营商注册与识别号(EORI号),自2025年7月起不再接受临时编号
  • 报关文件(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须以电子方式嵌入ATLAS-Web系统
  • 涉及欧盟管制物项(如军民两用物项、化学品)的,须提前在系统内提交许可证扫描件

中文服务可用性:ATLAS-Web系统界面支持德语和英语,未提供中文版本。德国海关总署于2025年4月发布了中文版《ATLAS-Web操作手册(2025版)》,可在其官网免费下载。汉堡港海关办公室设有中文咨询窗口(仅限预约,每周三上午)。

关键政策变化四:欧盟对俄罗斯及白俄罗斯制裁措施的扩展

公告编号与法律依据

  • 公告编号:EU 2025/334(欧盟理事会条例)
  • 发布日期:2025年4月15日
  • 生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
  • 法律依据:EU Regulation 833/2014(第13次修正案)

政策范围

2025年4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3轮对俄制裁措施,扩展内容包括:

  • 禁止向第三国出口欧盟原产的航空零部件、电子集成电路、机床及光学设备,若存在转口至俄罗斯的合理怀疑
  • 要求德国海关对过境德国运往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的上述物项实施100%开箱查验
  • 将53家中国实体列入欧盟制裁清单(Annex IV),禁止向其出口上述管制物项

据德国海关总署2025年7月披露的数据,2025年第二季度,德国海关在汉堡港和法兰克福机场共截获涉嫌违规转运至俄罗斯的货物价值约3.6亿欧元,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占比约为22%。

对大陆企业的影响

中国大陆企业在向德国采购或经由德国转运上述管制物项时,需特别注意:

  • 若企业名称或实际控制人与欧盟制裁清单实体匹配,将面临货物扣押、罚款(最高为货物价值的50%)及刑事调查
  • 对于出口至中亚国家的货物,须提供最终用户证明(End-User Certificate)及无转口承诺函
  • 建议在合同中加入“欧盟制裁合规条款”,明确转售限制责任

中文服务可用性: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BAFA)于2025年5月更新了中文版《出口管制合规指南》,涵盖制裁清单查询方法、转口风险识别及合规审计要求。BAFA设有中文邮件咨询渠道(exportcontrol-china@bafa.bund.de),回复周期约为3-5个工作日。

关键政策变化五:德国《对外贸易条例》(AWV)修订——强化投资审查

公告编号与法律依据

  • 公告编号:BGBl. 2025 I Nr. 234(德国联邦法律公报)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0日
  • 生效日期:2026年3月1日
  • 法律依据:AWV第55-62条(经2025年修订)

政策范围

2025年12月,德国联邦政府修订了《对外贸易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AWV),将外国投资者收购德国敏感技术企业的审查门槛从25%投票权降低至10%。敏感技术领域包括:人工智能、半导体、量子计算、航空航天、网络安全、生物技术及关键原材料加工。

此外,修订案引入了“追溯审查”机制:若收购完成后3年内发现投资者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通过VIE架构或代持协议),BMWK可启动追溯审查并要求撤销交易。

对大陆企业的影响

对于计划收购德国科技企业的中国大陆投资者,需注意:

  • 自2026年3月1日起,任何收购德国上述领域企业10%以上投票权的交易,均须提前向BMWK提交书面申报
  • 申报材料须包含投资者最终受益人信息、资金来源证明、未来业务整合计划
  • 若交易涉及国有企业或政府背景基金,审查周期可能延长至6个月

据BMWK 2026年4月发布的统计数据,2025年全年德国共受理外资并购审查申请147宗,其中涉及中国大陆投资者的申请为31宗,占比21.1%,审查通过率为77.4%。

中文服务可用性:BMWK投资审查部门于2026年2月上线了中文版申报指引网站(investitionspruefung.bmwk.de/zh),提供申报表格下载、常见问题解答及在线预约咨询功能。电话咨询可拨打+49-30-18615-7000(提供中文翻译服务,需提前预约)。

关键政策变化六:原产地规则更新——德国海关对“实质性加工”标准的细化

公告编号与法律依据

  • 公告编号:Zoll 2025-0123(海关总署通告)
  • 发布日期:2025年3月15日
  •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 法律依据:欧盟海关法典(UCC)第60-63条

政策范围

德国海关总署于2025年3月发布了关于“实质性加工”(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标准的细化指南,明确了原产地认定的具体技术指标:

  • 对于电子产品,要求核心组件(如芯片、主板)在申报国完成至少40%的增值
  • 对于化工产品,要求化学反应过程在申报国境内完成,且反应产物须为海关税则号前6位发生变化
  • 对于机械设备,要求最终组装及功能测试在申报国进行

该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在德国海关办理的原产地证明申请及优惠关税待遇申请。

对大陆企业的影响

中国大陆企业在利用德国作为欧盟转口枢纽时,需重新评估原产地认定风险:

  • 若仅在中国完成初级加工后在德国进行简单组装,可能无法获得德国原产地资格
  • 申请德国原产地证书(EUR.1或Form A)时,须提交详细的加工流程图及增值核算表
  • 对于享受欧盟优惠关税(如GSP)的商品,须确保实质性加工标准得到满足

中文服务可用性:德国海关总署于2025年11月发布了中文版《原产地规则指南(2026版)》,并在其官网提供在线原产地计算器(支持中文输入)。汉堡海关原产地办公室设有中文邮件咨询渠道(origin-hamburg@zoll.de)。

FAQ

Q1: 中国大陆企业如何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欧盟制裁清单?

A1: 可通过欧盟官方制裁清单数据库(EU Sanctions Map)进行在线查询,网址为 sanctions-map.ec.europa.eu。输入企业全称(中文及拼音)或注册地址即可检索。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BAFA)亦提供中文版查询指南。建议每季度更新一次查询结果并保留截图作为合规证据。

Q2: 德国CBAM报告是否必须由德国本土代理提交?

A2: 根据EU 2024/1789号条例,CBAM报告可由进口商自行提交,也可委托欧盟境内的报关行或咨询机构代为提交。中国大陆企业若未在欧盟设立法人实体,建议委托德国注册的CBAM授权代表(Authorized CBAM Declarant)处理申报事宜。德国海关总署官网列出了经认证的CBAM服务提供商名录(含中文服务能力标注)。

Q3: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kSG)对中国大陆供应商的审核频率有何要求?

A3: 根据BAFA发布的《LkSG执行指南(2026版)》,德国进口商对其中国大陆供应商的风险审核频率取决于风险等级:高风险供应商(如涉及矿产、纺织、电子制造)需每1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中等风险供应商每24个月一次;低风险供应商每36个月一次。审核形式可为文件审核或实地审核,实地审核须提前30天通知供应商。

参考资料

  1. BMWK (2026). Trade Policy Annual Report 2026. Berlin: 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Affairs and Climate Action. [Online] Available at: bmwk.de/trade-report-2026
  2. Generalzolldirektion (2025). Annual Report 2025: Customs Operations and Compliance. Bonn: German Customs Administration. [Online] Available at: zoll.de/annual-report-2025
  3. European Commission (2024).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4/1789 of 12 June 2024 sup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956 as regards transitional reporting obligations for the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1789.
  4. Bundesgesetzblatt (2025). Gesetz zur Änderung des 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es (BGBl. 2025 I Nr. 123). Berlin: Bundesanzeiger Verlag.
  5. Bundesamt für Wirtschaft und Ausfuhrkontrolle (BAFA) (2026). Implementation Report on the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Act: 2026 Edition. Eschborn: BAFA.
  6.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5). Council Regulation (EU) 2025/334 of 15 April 2025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833/2014 concern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in view of Russia’s actions destabilising the situation in Ukrain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 334.
  7.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2025).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AWV) in der Fassung der Bekanntmachung vom 10. Dezember 2025 (BGBl. 2025 I Nr. 234). Berlin: Bundesanzeiger Verlag.
  8. Generalzolldirektion (2025). Guidance on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Preferential Origin (Zoll 2025-0123). Bonn: German Customs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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